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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保健食品“对号入座” 武汉一检察院开展回头看行动护民生

更新时间:2026-06-26 14:00:39点击:来源:汉江检察

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开展以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全体干警在深学细悟中形成了共识,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不是抽象的口号,而是一个个具体可感的行动:是步履不停,让千年文物“回家”;是如我在诉,帮助农民工要回血汗钱;是久久为功,把法治雨露送到未成年人身边;是把为民谋福祉放在心头,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以看得见、摸得着的工作实绩践行为民初心,书写汉阳检察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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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开展“回头看”

经营单位设立了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标识

2026年6月,当“益心为公”志愿者与检察官一起随机走进一家辖区超市时,清晰看到超市的货架上设置保健食品销售专区,将保健食品“对号入座”分区存放并作醒目标注,经营场所均按要求在显要位置张贴了“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的消费提示。

保健食品含有功效成分,一般有特定适用范围,不宜过量或不当食用,有“蓝帽子”标志。该类食品需专柜专区销售,设置明显标识,避免与普通食品混放引发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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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深入开展“食药安全益路行”公益诉讼专项行动,聚焦保健食品销售环节的薄弱点,推动特殊食品销售规范整治,让保健食品“对号入座”,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26年初,汉阳区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中,收到“益心为公”志愿者反映,超市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且未设置保健食品提醒标识,容易误选了带有“蓝帽子”标识的功能饮料。收到线索后,公益诉讼检察官迅速行动,对辖区多家超市等经营者进行了实地走访。

办案检察官发现,辖区部分超市、便利店未设置保健食品专区或专柜,将标有保健食品“蓝帽子”标识的“红牛”“东鹏特饮”“劲酒”等保健食品与普通饮料、酒水放置于同一货架,未进行明显区分。

“这些功能性饮料属于保健食品,食用有特定适宜人群,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容易给消费者带来误导。”承办检察官表示。

3月6日,汉阳区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对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等违法情形予以监督纠正,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加大监管力度,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制发《关于加强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监督检查的通知》,对147家经营单位开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全部督促整改到位。同时,建立长效机制,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做到主体资质合法、进货查验严格、专区专柜规范、消费提示醒目、标签宣传真实、价格标识清晰。

食品安全是重大民生问题。汉阳区检察院将持续聚焦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经营领域,常态化开展专项监督,综合运用检察建议、公开听证等多元化手段,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严格执法,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守护人民群众幸福生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