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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中市市场监管局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合规提示

更新时间:2026-06-02 14:01:37点击:来源:晋中市场监管

为维护良好的广告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相关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开展广告宣传活动,山西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作如下合规提示:

一、适用范围

本合规提示适用于食品(含普通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及保健食品的各项广告发布活动,涵盖传统媒体(电视、广播、报刊、户外等)和互联网媒体(网站、App、直播、社交平台、短视频等)等各种发布渠道。

二、总体要求

(一)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主体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维护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市场秩序,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三、食品广告合规要求

(一)禁止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

(二)禁止内容造假与误导。广告中含有食材产地(来源)、品质、品牌、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内容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谎称取得专利权。

(三)绝对化用语限制。食品广告不得使用“最高级”“最佳”“国家级”“最新科学”“最新技术”等绝对化用语,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

(四)禁止以有关部门名义推荐食品。不得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名义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五)酒类广告特别规定。酒类广告不得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不得明示或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焦虑、增强体质、治疗疾病功效,不得含有“特供”“专供”“内供”等涉及党政机关或军队的内容。

(六)婴幼儿食品广告特别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婴幼儿配方乳粉广告中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四、保健食品广告合规要求

(一)依法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取得广告批准文号,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二)显著标明法定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志(蓝帽子)、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以及“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或“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上述标明内容的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

(三)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广告内容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四)禁止功效断言和安全性保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百分之百有效”等表述,不得明示或暗示“成分天然即安全”。

(五)禁止利用特定主体作推荐、证明。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以及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名义或形象进行推荐、证明。

(六)禁止虚假宣传与误导。不得声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不得将保健食品变相宣传为日常营养品,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七)禁止诱导性、保证性、怂恿性内容。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免费治疗、免费赠送”“家庭必备”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不得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

(八)禁止引起公众不必要的健康恐惧。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不得含有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九)禁止变相发布。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十)禁止利用AI技术虚假误导。不得在广告中利用AI技术冒用真实存在的明星、名人形象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推介,或利用AI技术设置虚拟人物并赋予“医生”“老师”“专家”等身份人设推介产品且未明确标识相关人物为虚拟。

社会各界如发现食品、保健食品领域违法广告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12345进行投诉举报。晋中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广告市场良好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