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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秦皇岛市两部门联合发布通告 依法打击传销活动

更新时间:2026-09-18 16:18:54点击:来源: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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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坚决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河北秦皇岛市公安局、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明令禁止传销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参与传销行为。凡是组织和参与传销行为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传销违法行为。

二、严厉打击下列传销行为:(一)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并限制其人身自由。(二)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人员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三)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四)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五)以销售保健食品、化学制品、药品、医疗器械等为名,从事传销活动的行为。(六)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传销信息或从事传销活动的行为。

三、对参与传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2000 元以下罚款。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含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以及个人不得为传销行为提供场所。为传销行为提供培训场所、经营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和第二十六条等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居住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及中介机构应当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主动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备案、签订治安责任书,督促并协助承租人在公安机关进行流动人口登记;房屋出租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出租人或中介机构负责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六、出租人、中介机构、承租人未按要求登记备案、上报流动人口信息、利用出租房屋进行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七、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违法活动及相关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举报电话

公安部门:11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

秦皇岛市公安局     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