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6-09-02 12:12:03点击:来源:南昌市场监管
全市各宾馆、酒店、民宿、写字楼、商铺及各类场所经营者:
为严厉打击各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铲除传销活动生存土壤,规范场地租赁、使用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禁止传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严禁为传销活动提供场地及相关便利条件有关事项告诫如下:
01
认清传销危害
严守法律底线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深刻认识传销活动的危害性,坚决抵制各类传销行为,自觉远离传销关联违法活动,绝不触碰法律红线。
02
严禁提供场所
履行主体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传销组织及人员提供经营场所、培训会场、集会场地、仓储保管等条件;不得将宾馆客房、会议室、写字楼、商铺、居民住宅、闲置厂房等场地,出租、出借给他人用于开展传销讲课、招商宣讲、团队培训、人员聚集、产品推销等传销相关活动,不得变相为传销活动提供配套便利服务。
03
严格场地审核
规范租赁管理
房屋出租人、房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酒店场馆经营者,在出租房屋、承接会议培训业务时,应当严格核验承租人、活动主办方身份信息、经营资质,核实租赁及活动真实用途,做好信息登记留存。坚决杜绝将场地出租给身份不明、用途不明、从事可疑经营活动的人员及组织。
04
强化日常巡查
主动排查上报
房屋出租人、物业、酒店场馆经营者要常态化开展场地巡查排查,密切关注场地内人员活动情况。一旦发现场地内存在以“创业就业、连锁销售、投资分红、康养体验、招商加盟”等名义开展的疑似传销聚集、培训、宣讲等活动,要立即制止相关行为,第一时间终止租赁、使用协议,并迅速向相关部门举报,不得隐瞒、包庇、纵容传销及其他违法行为
05
认清违法后果
严肃追责问责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明知他人实施传销犯罪仍然提供场所,构成共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拒不整改、纵容包庇传销活动的主体,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纳入失信主体名单。
举报电话
市场监管:12315
公安机关: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