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6-05-09 10:06:55点击: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丁香园
5月7日,国家药监局会同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联合发布《医药代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医药代表是代表持有人从事药品学术推广的专业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掌握相关药物临床理论知识。在备案环节,要求明确医药代表负责推广的区域并上传合规承诺书。
《办法》同时列出多项禁止行为:
• 未经备案、登记从事药品学术推广活动;
• 未经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
• 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 参与统计或者委托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等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 以附加销售药品金额、数量等条件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捐赠、资助、赞助,或者以捐赠、资助、赞助名义变相输送利益,或者给予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 以任何名义、形式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给予回扣,提供捐赠、资助、赞助,或者给予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 误导医生使用药品,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等信息,以及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使用药品的其他行为;
• 非法收集、使用和传播患者信息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信息;
• 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授权之外药品的学术推广活动。
在《办法》正式实施前,已在医药代表备案平台确认的医药代表备案信息继续有效。《办法》实施后,持有人应当补充完善已备案的医药代表相关备案信息,按新规定要求对新聘任或者授权的医药代表进行备案。
除医药代表外,药企和医疗机构也被纳入监管链条。《办法》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医药代表行为承担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则需建立医药代表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管理等制度,规范和约束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和医药代表行为。
自2026年8月1日起,公众可通过国家药监局医药代表备案平台查询医药代表备案信息及违规记录。